科创板开户新规来了!要不要抢着去开户?有哪些适当性规则?上交所明确开户五大关键点!
科创板开门迎客,有关科创板的规则配套逐步完善。
7日晚间,上交所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开通客户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的答记者问》(简称《答记者问》),明确了投资者参与科创板交易的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安排的具体认定标准。
上交所表示,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技术系统正在加紧建设测试中,之后还需组织全市场的测试。投资者应该有充裕的时间办理科创板交易权限的开通手续,具体可向自己所在的开户证券公司了解情况。
关键点一:投资者现在就可申请开通交易权限
3月1日,上交所正式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简称《交易特别规定》),已明确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具体条件。
上交所表示,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的开通方式与港股通基本一致,符合科创板股票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现在就可以申请开通相关权限。
投资者仅需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在已有沪市A股证券账户上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即可,无需在中国结算开立新的证券账户。会员也无需向上交所申请办理其他手续。
关键点二:50万门槛包括股票、基金、理财产品和贵金属等
科创板对于投资者有50万的资产门槛和2年证券交易经验。
关于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资产的认定,上交所表示,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应为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以及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
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可用于计算投资者资产的资金账户,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等。
同时,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的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股票,包括A股、B股、优先股、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和股转系统挂牌股票;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等。
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的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包括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等。
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等。
在计算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上交所要求应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从数据测算看,50万资产门槛和2年证券交易经验的适当性要求是比较合适的。现有A股市场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约万人,加上机构投资者,交易占比超过70%。
关键点三:2年证券交易经验如何认定
对于2年的证券交易经验,上交所明确,个人投资者参与A股、B股和股转系统挂牌股票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自投资者本人一码通下任一证券账户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股转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查询。
符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申请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无需满足上述资产和交易经验的条件。会员在为投资者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时,应当要求首次委托买入科创板股票的客户,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规定的内容,充分揭示科创板的主要风险特征。
下一步,上交所还会就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内的科创板经纪业务相关事项发布业务指南。
关键点四:投资者开户时间充裕
目前上交所正全力以赴推动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尽快落地,技术系统正在加紧建设测试中,之后还需组织全市场的测试。
上交所表示,投资者应该有充裕的时间办理科创板交易权限的开通手续,具体可向自己所在的开户证券公司了解情况。投资者在开通权限和参与交易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充分知悉和了解风险事项,理性参与。
关键点五:科创板前5日不设涨跌幅,不实行T+0
根据科创板规则,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并未实行T+0。
券商如火如荼,抢滩投资者预约开户
券商科创板开户业务准备工作也在如火如荼地推进中。国泰君安线上科创板预约开通功能已正式上线,国泰君安由此成为首家为投资者提供线上开通科创板权限预约的券商,同时,包括平安证券、国金证券、东方财富证券等多家券商也上线了科创板预约开通功能,海通证券等预约开通也即将上线。
以国泰君安“君弘App”为例,在APP首页“科创板预约”或专属预约页面中输入身份证、手机号码、开户地及营业部等基本信息即可实现预约。
不过,目前券商提供的还只是在线预约受理,并不是真正的开户。对于正式上线,某券商相关人士表示,“目前还没有明确时间,还需等待交易所的相关通知”。谈及开户需不需要面签时,国金证券客服表示,目前还没有得到开通的具体方式。
基金投资科创板热情高涨
截至目前,已经有超过30只科创板基金正式申报,其中有8只为3年封闭的产品。业内普遍预期,预计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科创板基金上报,华夏、易方达、南方、招商、富国等头部基金公司不仅申报了开放式产品,也均申报了封闭3年的科创板产品。
一般来讲,3年的封闭基金更大概率是打新产品,不完全是按照市场化的比例配售。封闭式基金作为其中一类配售对象,科创板公司在战略配售可以对其进行配售。
根据科创板正式稿,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提出了50万资产门槛和2年证券交易经验的适当性要求。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不是将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拦在科创板大门之外,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募基金等产品参与科创板。
一家已经上报了相关产品的基金公司相关人士向记者说道:“为科创板业务的布局与拓展,我们引进了相关的基金经理,加强了科创板相关重点行业研究人员的配备,目前来讲,投资研究资源都已经准备就绪。同时我们也已经设计规划了适用于相关板块的投资研究方法。”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将积极推动基金公司发行一批主要投资科创板的公募基金产品。此外现有可投资A股的公募基金均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前期发行的6只战略配售基金也可以参与科创板股票的战略配售。
打新收益率会有多高
目前,投资者对科创板开户持积极态度,一位证券公司营业部人员表示,符合条件的客户比较心急,不少人都已经预约。
除了制度落地,在技术方面,券商需围绕科创板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涉及柜台系统、移动端建设等。上述人员表示,“这是一个大工程,仅系统方面工作量就不小。科创板交易规则与现有三大板块不同,比如科创板增加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申报方式;上市前五日没有涨跌幅限制。除此以外,还要梳理业务流程,等待其他配套细则。”
参与首批打新的多是希望能享受政策红利带来的上涨,一位市场人士指出,根据创业板开板经验,爆炒毫无悬念。
统计创业板首批28家上市首日表现发行,平均个股涨幅%,有10只股票股价翻倍,其中金亚科技涨幅最高,达到.73%。涨的最少的是南风股份,涨幅为75.84%。
1月30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要求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科创板股票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增发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在单笔申报数量方面也做了限制,上交所要求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股,且不超过10万股;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股,且不超过5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的交易,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三条(一般规定)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会员应当制定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规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个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会员组织的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第四条(适当性条件)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境内法律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条件作出调整。
第五条(综合评估)会员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并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会员应当重点评估个人投资者是否了解科创板股票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晓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个人投资者交易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
第六条(会员义务)会员应当全面了解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投资者情况,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第七条(风险揭示)会员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事项,提醒投资者 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买入科创板股票的客户,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科创板股票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充分揭示科创板的主要风险特征。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
第八条(投资者义务)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事项、境内法律和本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第三章交易特别规定
第一节交易一般事项
第九条(证券账户)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A股证券账户。
第十条(交易方式)投资者通过以下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一)竞价交易;
(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三)大宗交易。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本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科创板股票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适用《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本所可以依据股价高低,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融资融券业务)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标的证券相关条件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存托凭证)科创板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交易,以份为单位,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计价单位为每份存托凭证价格。
科创板存托凭证交易的其他相关事宜,按照本规定、《交易规则》以及本所关于股票交易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特别标识)本所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对上市时尚未盈利以及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作出相应标识。
第二节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市价申报方式)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
(三)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
(四)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涨跌幅限制)本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科创板股票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增发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十七条(价格笼子和盘中临时停牌)本所可以对科创板股票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和盘中临时停牌情形等另行作出规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单笔申报数量限制)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股,且不超过10万股;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股,且不超过5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三节其他交易事项
第十九条(交易公开信息)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达到±15%的各前5只股票;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股票,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
(三)日换手率达到30%的前5只股票,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总股本数(份额)×%。
收盘价格涨跌幅、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第二十条(异常波动信息)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较基准指数偏离值累计达到±30%;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基准指数由本所向市场公告。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审慎交易原则)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审慎开展股票交易,不得滥用资金、持股等优势进行集中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正常形成机制。
可能对市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大额交易,投资者应当选择适当的交易方式,根据市场情况分散进行。
第二十二条(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会员应当建立有效的客户交易监控系统,设定相应的监控指标和预警参数,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申报的价格、数量等符合本所规定,且不对市场价格产生不适当的影响。
对可能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应当根据与客户的协议拒绝接受其委托,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投资者从事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会员未按规定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管理的,本所可以根据《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则实施相关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本所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其他交易机制)本所根据市场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在科创板实施做市制度等交易制度。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科创板开展证券公司证券借入业务,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均衡发展。
本所可以根据科创板交易运行情况,对科创板交易制度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二十四条(批准程序)本规定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解释主体)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三板上市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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