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文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案外人王某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伪造提供虚假证据,分别罚款2万、5万、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3月20日原告文某医院治疗。文某住院期间,朋友王某去看望他,听说像文某这样的情况得到的赔偿将会很少,而隔壁病床上脑里出血的人就会赔得多一点。年3月28日,文某在该院做了鼻中隔偏曲矫正+鼻骨闭合复位手术。年4月5日,文某伤愈出院回家,王某又去看他。得知文某接下来不知如何处理赔偿事情,王某答应帮处理。随后,文某就把片子、出院小结、病历卡、医药费发票、事故认定书等材料都给了王某。王某拿到材料后,来到火车站附近找人把出院记录上的内容改成了“脑挫伤及蛛网膜下腔出血”,然后打电话给律师叶某。因为担心叶某拒绝帮忙,王某隐瞒了改出院小结的事情。叶某接受委托担任文某诉讼代理人向某保险公司等被告提出赔偿请求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将理赔事宜托付其朋友王某处理,而王某与叶某认识,遂委托叶某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该伪造的出院记录,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此三人的行为对于伪造重要证据的后果均应负有法律责任。因伪造的出院记录系王某一人所为,文某、叶某对此不知情,故王某应负有主要责任;叶某作为职业律师,未能尽到律师严格审核证据材料的义务,负有相应责任;文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对涉及自身情况的诉讼材料予以过问,疏于核查,亦负有相应责任。
文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将理赔事宜托付其朋友王某处理,而王某与叶某认识,遂委托叶某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该伪造的出院记录,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此三人的行为对于伪造重要证据的后果均应负有法律责任。因伪造的出院记录系王某一人所为,文某、叶某对此不知情,故王某应负有主要责任;叶某作为职业律师,未能尽到律师严格审核证据材料的义务,负有相应责任;文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对涉及自身情况的诉讼材料予以过问,疏于核查,亦负有相应责任。
考虑到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事发后主动撤回起诉,承诺放弃索赔,并退还被告前期垫付的医疗费用,悔过态度较好,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上述罚款决定。
决定作出了,上述三人当庭表示接受惩罚,并缴纳了罚款。
供稿:立案庭
编辑:政治部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