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是怎么样引起的 https://m-mip.39.net/news/mipso_6100102.html年的最后一个月,我们开始这个特殊年份的私募行业年终盘点!本期盘点主题:年私募基金监管新规!
本次盘点的新规发布或者正式实施时间范围为年1月1日至今。
1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实施条例》重塑了外商投资监管体系,打破发改委和商委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二元监管格局,重新划分了商务主管部门(即商委)、投资主管部门(即发改委)以及其他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在新外商投资法时代下的职能原则。
《实施条例》明确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依法调整后,原合营、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股权或者权益转让办法、收益分配办法、剩余财产分配办法等,可以继续按照约定办理。尊重中外股东的意思自治,在组织形式变更的基础上将双方合意内容的影响降到最低。
本次《实施条例》从源头加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投资,适用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这意味着各个部门要按照这一同一口径,将过去不同的监管角度合一,按照外商投资再投资的方式进行监管。
2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年4月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正式实施,进一步规范了私募基金备案相关事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要从事借贷(存)活动。特别突出了“变相”、“直接或间接”字样,也在提示我们通过一些“抽屉协议”设置的担保回购也将成为监管实质性审查的重点,对“名股实债”行为将做严格限制。
2、明确了私募基金只能有1个管理人,也就是说“双管理人”模式从自律规则层面正式宣告退出历史舞台。
3、明确必须托管的情形,其中契约型基金、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基金产品和底层资产间存在SPV则强制托管。
4、延续了资管新规对于资管产品的封闭运作要求。对于股权/创投类、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而言,基本上备案成功之后,就不能再开放认购或者赎回退出了。当然,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3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年2月7日,国资委发布了《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需要进行产权登记。
本次的登记范围主要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及分布情况”。对于“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认定,是简化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32号令”)中的标准,确定为“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相较于32号令所涉及的国有企业类型,范围缩窄,其他类型国有企业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办理产权登记证,尚没有明确规定。
该办法发布后,也意味着有国有权益的有限合伙基金除中基协备案外;此次又次增了一次国资委的登记要求;如果符合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则要在发改委备案;符合财政部《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需要在财政部门备案。
4再融资新规年2月14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涉及的相关规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以上统称“再融资新规”。新规主要有9方面重点:
发行价格9折降到8折;
锁定期由12/36个月大幅缩短至6/18个月,且减持不受限;
发行对象上限全A统一提升到35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批文有效期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创业板取消连续2年盈利、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高于45%条件,增强信息披露;
定价基准日可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解禁后不再适用“减持新规”;
发行股份数量由不得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20%提升到30%;
打击保底定增。
新规带来很多利好,对于中小规模的科技类公司,可以利用定增进行再融资,进一步做大做强;对于投资者,定增的参与门槛降低了,减持限制放松了,底价更低了,锁定期也缩短了,对投资者也更有吸引力了;对于私募基金,定增限制宽松,有更多的套利空间,更容易发行定增基金。
5战略投资者定义再融资新规发布后,如何定义“战略投资者”的问题引发了市场的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