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祛白公益活动 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700353303318890248&wfr=spider&for=pc
校正:梁世平
一、基金业协会发布《通知》内容解读
年2月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37号),笔者依据《通知》内容整理出经营异常情形内容及整改措施:
情形序号
经营异常情形内容
解除经营异常情形措施
情形一
(机构违法、协会通知)
按照《公告》,该机构处于异常经营状态。
按《公告》及相关规定处理;公告:《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号)
情形二
(机构自身经营管理出问题)
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1、在AMBERS系统(综合系统)提交历年未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时需同时上传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函(鉴证意见函模板详见附件1)。
2、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针对符合此类情形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置3个月过渡期。
3、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3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情形三
(少量存在情形)
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仍未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1、展业状态不明,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2、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时,亦应同时提交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审计无保留意见的历年未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情形四
(少量存在情形)
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针对第(四)类经营异常机构,根据证监会《若干规定》,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已不得新增展业,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情形五
(协会重点清理对象)
除第(四)类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股权类、创投类)。
1、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2、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时,应完成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3、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后申请备案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应当托管,且需在AMBERS系统同时上传托管人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底稿或托管人出具的已按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托管人相关尽职调查审核要点详见附件2)。
4、该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中应明确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超过12个月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相关运营情况说明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5、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针对符合此类情形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置3个月过渡期。(截止到年4月30日)
6、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3个月内仍未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情形六
(监管机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