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规范发展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这意味着,私募界迎来打击“萝卜章”、杜绝“阴阳合同”的利器——电子合同。关于发展电子合同的必要性,中基协表示主要有四方面:一是降低合同被篡改风险;二是搭建业务落地场景,促进各主体间的市场化博弈和制衡;三是运用先进技术解决因合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投诉;四是节约运营成本,践行ESG发展理念。
中基协指出,以往纸质的合同,版本很难保证一致性,存在合同被篡改的风险。而且,纸质合同签署的回收周期一般较长,迫使部分基金默认“先运作、后回收合同”,为后期法律纠纷埋下隐患。目前部分投诉、风险处置等事项均与纸质合同管理难有较大关联。推广电子合同业务,可以降低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风险,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中基协还表示,电子合同业务通过与存证机构连接,可以打通司法存证取证环节,增强司法存储和证据效力,解决行业因合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投诉,提高私募基金行业事中风险研判能力,有助于稳妥处置事后风险。
该《办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涵义、业务范围、法律效力,要求电子合同服务机构保持相对独立,与基金当事人不得为同一机构;重点规范人员管理、系统评测与认证以及运营管理等展业条件和持续运营要求;提出数据保密、传输、备份、存储等数据管理要求;明确对电子合同服务机构开展自律检查、持续评估等自律管理要求;并且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安排。
我们根据征求意见稿整理了十大要点,小伙伴们可以一起学习一下。
01明确电子合同定义,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办法》明确,电子合同是指基金当事人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及补充协议、风险揭示书、认申购单等文件,实现合同要素字段化。《办法》表示,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读:新规明确了电子合同涵义,很重要的是,明确电子合同在合同签署、成立、生效等整体业务环节均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外,基金当事人是指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服务机构。02开展尽职调查责任不因使用电子合同服务而免除《办法》表示,基金当事人委托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对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备、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等情况。基金当事人应当对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