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证监局连开4张私募罚单涉嫌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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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吉林证监局一口气开出4份对私募机构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通知书!具体是什么情形导致的?私慕好帮手带大家一起来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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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4家私募机构,分别为:吉林省融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诚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东证昊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林亿晟恒德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具体看,上述4家私募机构的违规事实和纪律处分如下:

1、吉林省融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事实:

一、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二、未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等信息。

三、未妥善保管基金合同、调查问卷、风险揭示书、风险评级、财务会计凭证等相关材料。

四、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责令改正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专项审计意见。

2、吉林省诚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事实:

一是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存在使用管理人账户收付基金财产、募集资金使用未履行内部划转审批流程等情形,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二是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三是基金产品合伙协议缺少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等必要条款。

四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记录等相关材料。

责令改正措施:

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3、吉林东证昊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事实:

一、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基金产品等相关信息。

二、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投资协议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责令改正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专项审计意见。

4、吉林亿晟恒德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事实:

一、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二、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基金产品的有关信息。

三、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勤勉义务。

责令改正措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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