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债券交易员天天偷看公司股票交易指

近期(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三件指导性案例作为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发布。其中,一起案件显示,某基金公司债券交易员王鹏在接近两年半时间里,一直偷看公司股票交易指令。其父母通过操作他人证券账户,与该基金公司指令高度趋同,非法获利万余元。

  

新浪挖掘基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该涉案交易员系华夏基金旗下,相关案件已经于年判决。

债券交易员王鹏偷看公司交易指令两年半父母股票交易与儿子获取的公司交易指令高度趋同

  

最高检披露的这起案例显示,王鹏系某知名基金公司原债券交易员,王慧强与宋玲祥是其父母,均为无业人员。

  

年11月至年5月,王鹏担任上述知名基金公司交易管理部债券交易员。王鹏一入职,其父母马上利用他人信息先后开通了多个股票账户。

  

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案情显示,王慧强于年11月18日以其侄女牛某的身份信息在海通证券开立股票账户,年12月19日销户;于年12月9日在华融证券开立账户,主要交易时间集中在年9月前。上述二账户实际由王慧强控制,并进行证券交易。

  

而宋玲祥曾于年10月25日以其兄宋某1的身份信息开立证券账户,年8月9日后无股票交易;以其妹宋某2的身份信息于年4月21日在广发证券开立证券账户,年12月22日销户;于年12月20日在招商证券开立证券账户,年8月9日后无股票交易。上述三账户实际由宋玲祥控制并进行证券交易。

  

为什么要开通这么多股票账户?答案就在这家知名基金公司恒生系统“”账号权限上。

  

在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上述基金公司为王鹏等债券交易员开通了恒生系统账号的站点权限。自年7月7日起,该账号开通了股票交易指令查询权限;自年7月6日起又陆续增加了包含委托流水、证券成交回报、证券资金流水、组合证券持仓、基金资产情况等未公开信息查询权限。

  

在获取了这些权限后,王鹏伙同其父母正式开始了非法获利之旅。

  

案件信息显示,年1月15日起至年8月9日,王鹏曾多次使用账号登陆恒生系统,登陆次数共计次;其同期登陆账号共计次。

  

另一边,年3月至年8月期间,其父母王慧强、宋玲祥通过操作他人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上述基金公司进行证券交易,与某基金公司交易指令高度趋同,证券交易金额共计8.7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万余元。

  

证监会上公司调查时,他畏罪出逃

  

庭审中,三被告人均不供认犯罪事实。王鹏辩称,他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亦未提供信息让其父母交易股票,对他们交易股票的事情并不知情。

  

王慧强辩称,王鹏从未向其传递过未公开信息,王鹏到其工作的基金公司后,就不知道他还在进行证券交易;宋玲祥也辩称,没有利用王鹏的职务之便获取未公开信息,也未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对此,公诉人回应,王慧强、宋玲祥与王鹏为亲子关系,关系十分密切,从王慧强、宋玲祥的年龄、从业经历、交易习惯来看,王慧强、宋玲祥不具备专业股票投资人的背景和经验,且始终无法对交易异常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公诉人还指出,王鹏在证监会到他工作的基金公司对他调查时,畏罪出逃,且离开后再没有回到公司工作,亦未办理请假或离职手续。其辩称系因担心证监会工作人员到他家中调查才离开,逃跑行为及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锁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王鹏、王慧强、宋玲祥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判处王鹏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万元;判处宋玲祥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万元;判处王慧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万元。

  

证券期货犯罪,其隐蔽性较强以间接证据构建证明体系

  

针对上述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认为,该案例主要解决的,是在隐蔽性很强的证券犯罪中如何以间接证据构建证明体系的问题。

  

“证券期货等金融犯罪,大多属于精心准备、组织实施的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熟悉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则,犯罪隐蔽性强、专业程度高,隐匿、毁灭证据较为常见。”郑新俭介绍。

  

郑新俭表示,没有直接证据,通过对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组织运用,仍然可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郑新俭说,该案中,王鹏与其父母三名被告人始终不供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事实,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取证,完整收集、固定其他相关证据,以间接证据构建证明体系:

  

通过对三名被告人被指控犯罪时段和其他时段证券交易数据、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信息,证明其交易与未公开信息的关联性、趋同度及与平常交易习惯的差异性;

  

通过身份关系、资金往来等证据,证明双方具备传递信息的动机和条件;通过专业背景、职业经历、接触人员等证据,证明交易行为不符合其个人能力经验;

  

在此基础上,结合证券市场的基本规律、一般人的经验常识以及当事人辩解的不合理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形成相互衔接、完整严谨的证据体系,确保证明结论唯一。

  

“该案例对于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依法运用客观证据证明犯罪,充分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增强审查判断证据和指控证明犯罪能力具有指导意义。相关责任人员均要追究刑事责任,也表明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决心。”郑新俭表示。(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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