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BERS系统又又又又更新啦,大家快来看呀!
我们发现:
AMBERS系统新添加了工商登记成立日期与工商登记到期日,中基协现已开始明确区分合伙型、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登记日期与基金日期,具体而言:
工商登记成立日期是指:合伙企业或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
工商登记到期日是指:合伙企业或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到期日,若营业执照上的到期为长期,请勾选永续。
基金成立日期:指可填写各投资者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后完成首轮交割(实缴出资)的日期。
私募基金的到期日:指与投资者约定的基金终止运作的日期。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设置了延长期的基金,只填写常规到期日,不包含延长期。
另外,“基金成立日期”与“基金到期日期”应处于在“工商登记成立日期”与“工商登记到期日”之间,当然,如基金到期日晚于工商登记到期日,也可以继续填报,但需要解释原因。
为何重要?
以前,中基协对合伙型、公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登记日期与基金日期并不区分,这导致了实务中大家对基金日期存在一些不同的理解。为了统一实务操作,在对合伙型基金备案时,协会会反馈说明“基金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所载为准”。这带来的后续问题是,基金意义上的成立日没有在协会报备,也难以确定原“基金到期日期”如何填报,是根据工商成立日推算,还是按照基金意义的成立日推算,实务中的做法依然不统一。
此次,协会对于四个日期进行了明确区分,一方面理清了合伙型、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日期逻辑,即基金存续期限应在基金载体的营业期限之内;二是解决了实务操作中的相关日期适用矛盾,不用在备案时向协会特别说明基金成立日和到期日的问题。
打个广告年年末,为了解决新旧系统并行期间各类系统的实务困惑,我们制作了《律师精编私募基金管理人系统操作手册》(1.0版),并且,与梧桐树下的伙伴一起举行了“一份私募基金操作手册的慈善之旅”的爱心活动,将这本手册的电子版进行义卖,在业界各位朋友的支持下,筹集了一笔善款,并悉数捐助给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年年中,我们再次编制了《律师精编私募基金管理人系统操作手册》(2.0版),删除了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的全部内容,系统性地更新展示了私募基金相关系统的操作方法,解读了新系统项下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持续更新的信息报送要点,并且,对新旧系统合并后的相关待办事项进行了详细阐释,以飨业界同仁。
我们从旧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伊始,经历了新老系统合并、机构类型的三选一,与AMBERS系统一起成长,不仅在私募基金的设计、备案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也在系统的合规报送和规范填报上开展了大量工作,我们诚挚希望与每一位有疑问的同仁毫无保留地分享我们的经验与走过的弯路。
有我们相伴,安心~
本文作者:孙名琦王东冉王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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