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星说社保基金和公积金账户有执行豁免

随着国家开始构建诚信体系,老赖们越来越难以遁形了。换不上钱不仅被限制消费了、限制贷款、限制任职了,还可能把后半辈子养老的钱给搭进去。社保基金、公积金也没有天然的执行豁免权,老赖,看你往哪跑!下面请看律星实务协同总群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

杨枝林(题主):

请教:执行中可否查封、执行被执行人社保基金和公积金账户?

龙猫噗噗:

可以啊。

杨枝林(题主):

用向法官交申请吗?

龙猫噗噗:

好像要向法院执行局写一份执行申请。

杨枝林(题主):

最高院年时发过一个《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针对的是社会保险机构原下属企业(现已全部脱钩),和法官沟通前想搞清楚,是否有影响。

龙猫噗噗:

但是江苏这边有查封公积金的案例,专门针对老赖的。执行新规还是要看当地的法院的规定,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在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其他财产时,才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杨枝林(题主):

有依据吗?换个问法,社保金、公积金是否享有执行豁免权?如果有地方规定可以执行的,烦请共享一下,作参考。

龙猫噗噗:

社保金和公积金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享有执行豁免权,因此最高院是赋予地方各级法院一定的执行裁量权的。

重庆高院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5月11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将涉及住房公积金案件的审理、执行纳入协作联动机制。

目前只有重庆高院出台过相关的实质性意见,向江苏这边是实务操作中执行的,但是没有官方文件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公积金实质上是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已有住房保障的前提下,有权强制执行,依法扣留、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执他字第2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9号《关于请求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7号复函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三、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此复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社保金的执行问题可以参考最高院去年的这个养老金执行的批复~

杨枝林(题主):

非常感谢!

龙猫噗噗: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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