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昨天(1月7日)就在香港进行业务的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办公室的申领牌照责任,发出指引。
在一份致寻求获发牌的私募股本公司的通函内,香港证监会就适用于私募股本公司普通合伙人、投资委员会成员及基金推广活动的发牌规定提供更多数据。该通函亦厘清证监会如何评估私募股本公司的投资酌情权、对私人公司证券的投资及适用于其负责人员的行业经验规定(注1)。
香港证监会在另一份通函内,探讨本会的发牌制度如何适用于拟在香港进行资产管理或其他服务的家族办公室,同时亦解释发牌制度对单一家族及多家族办公室的潜在影响。视乎家族办公室的运作方式,发牌豁免或豁除情况(注2)可能会适用。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AshleyAlder)表示:“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办公室是任何领先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的两个主要基石。我们所发出的两份通函厘清本会的申领牌照责任如何适用于这些公司在香港的活动。"
有关通函是因应业界参与者及其专业顾问的查询而发出的。证监会鼓励相关人士与我们联络,以讨论他们的业务计划或寻求作进一步厘清(注3)。
备注:
1.有关私募股本及创业资金公司的其他指引,请同时参阅证监会的《发牌手册》第1.4.18及1.4.19段。
2.《发牌手册》第1.3段就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豁免遵行发牌规定的某些情况,提供一般指引。
3.如对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办公室的发牌规定有任何查询,请分别发送电邮至enquiry.pefirm
sfc.hk及enquiry.familyofficesfc.hk。最后更新日期:年1月7日
《发牌手册》获取链接: